据安徽纪检监察网消息:4月28日,安徽省蚌埠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赵明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从目前公布的信息看来,此人应是全国首位接受监察调查的地市级监委副主任。
监委挂牌成立不久,身为副主任的赵明伟却应声落马,不禁令人唏嘘。姑且先不论其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在进入纪检监察机关之后,单就其被查处而言,就是在向公众表明: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后,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软着陆的“停机坪”,也不是肆意妄为的“保险箱”,更不是风平浪静的“避风港”。如果妄想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违纪违法的“免罪牌”,这样的算盘注定要落空。
事实上,早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前,纪检监察干部被查处就屡见不鲜。中央纪委专题片《打铁必须自身硬》中列举的10余名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就是最好例证。然而,随着监委的成立,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行使监督执纪问责与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职权,社会上也产生了对监委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问题的忧虑。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也得到了积极的回应。因此,《国家监察法》除以专章对“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的监督”作出规定外,还在调查程序、法律责任等章节的部分条文中对国家监察权的行使进行约束。“制度之笼”并没有把国家监察权遗忘在外,相反却是扎得更紧、守得更牢。
纪检监察机关并非“法外之地”,没有人会遮丑护短,更没有人会纵容姑息。纪检监察干部也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如果敌不过诱惑,触犯了党纪国法,照样要“挨板子”,甚至于“进号子”。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一整套的严密防控机制,处处体现着“刀刃向内”的自我监督理念。对于身处其中的工作人员而言,遵规守纪的标准只会更高、违纪处理的尺度只会更严。或许,“戴着镣铐跳舞”才是对这种工作环境最为直观的描述。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管方显厚爱。纪检监察机关也不能例外。纪律审查权与监察调查权必须在党纪国法的严格规范下行使,纪检监察干部也必须在监督的“探照灯”下工作和生活。任何妄图置身纪检监察机关,将监督排斥在外的幻想都不切实际;任何持身不正的害群之马,都必将被坚决扫除肃清,从而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