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谈话是纪律审查获取言词证据求得案件突破的重要手段,固定谈话成果最常见的方法就是制作谈话笔录。但鉴于言词证据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加之笔录制作不严谨,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审查人谈话供认但事后翻供的情形,因证据瑕疵造成定性量纪被动。本文试图通过证据形成的角度,从操作实务层面探讨如何严谨、规范地固定被审查人笔录交代内容,防止被审查人翻供。
【关键词】纪律审查 谈话取证 规范化 防止翻供
在纪律审查实践中,作为一名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具备谈话突破的能力,能依纪依规地获取被审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而且还应当具备良好的证据意识,善于鉴别该陈述、辩解的真伪且尽可能保持供述内容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通过谈话记录的形式,将所交代的违纪问题、线索或事实予以固定,方便外调查证,防止被审查人事后翻供。可以说,良好的笔录制作功底是纪律审查人员必备的基本功。一份合格的谈话笔录不仅能清晰地反映被审查人实施违纪行为的具体脉络,而且还能考较审查人员的谈话是否科学、规范、文明,从而起到固定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防止其翻供的证据效果。
一、谈话记录前的准备
1、了解被审查人基本背景信息。谈话前,须做足被审查人基本信息的功课。如被审查人的自然情况、基本履历、既往病史、个人成长历程、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朋友交往、个人习惯、志趣好恶、生活工作环境、风土人情等情况,一方面让我们对被审查人有个感性认识,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在背景信息方面与被审查人扯皮,形成谈话人员案情不熟的印象,提高谈话效率,节约谈话时间。
2、消化案件信息,策划谈话预案。本次谈话须实现的目的即谈话任务,是谈话人员每次谈话前必备的交流课题。谈话前务必先行消化举报线索或外查材料的信息,针对之前的谈话信息及其他证据线索,结合被审查人目前的身心状态,合理地规划一到两个本次谈话的题目,衡量从什么角度引入话题,给予被审查人多大的信息量,实施怎样的谈话策略,保持何种谈话尺度等等,形成谈话预案。
3、拟定谈话提纲。前述预案确定后,即拟好谈话提纲。提纲可先列入被审查人的背景信息,被审查人前期就同一问题的相关交代,同案人或知情人就同一问题的相关交代,以及本次谈话的主要设问等,方便备忘本次谈话的主要内容、对比和鉴别被审查人交代问题的真伪,以及提高谈话效率。设问必须科学、规范,不指供、诱供,上下设问、被审查人答语之间要衔接自然顺畅、符合人的一般思维、正常工作生活阅历体验及事物发展逻辑。
二、笔录制作须把握好的几个重要因素
1、记录人员与主谈人员之间的默契配合。谈话不应是独角戏,两名谈话人员应该有默契地分工配合。为利于分工,经领导指定或自行商定,由谁担任主谈,另一位辅助兼记录。谈话中两人应及时地相互补台,如相互提示、建议对方应予问话、应予记录的内容;一方如出现问话失误,另一方则应及时予以补救。谈话人员精神必须高度集中,有时为突破对象需要,先用脑子记,或只记要点,既坚持实事求是,又要甄别对象供述真伪后再予正式记录,防止被审查人“投石问路”、“丢卒保车”,逃避责任,甚至误导谈话人员。
2、坚持一事一证的原则。即一份谈话笔录,记录被审查人一次违纪事实。实践中经常发生对被审查人交代的问题不加以分析、鉴别,担心被审查人翻供而一味笼统地予以记录,这是非常错误的。殊不知,言词证据天然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被审查人是否翻供并不以是否存在笔录为选择性条件。为什么要坚持一事一证?一是最大效率的成就笔录的证据效力。如果多事一证,则很可能出现被审查人笔录中所交代的部分违纪问题出现证据瑕疵,而否定了该份笔录中被审查人交代的其他部分或全部违纪事实的情况。二是方便笔录交代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形成扎实的证据锁链。三是方便切割处理与被审查人无关或不以其为主,或涉及案外人、目前尚未采取或尚不宜采取调查措施人员等其他情形。
3、实事求是、规范制作谈话笔录。实是求是是纪律审查的生命线。一份合格的谈话笔录要达到“三性”,即规范性、客观性、关联性。具体来说:所谓“规范性”即是指谈话所涉及被审查人交代的违纪问题,都是被审查人在科学、规范的谈话氛围下所承认或自认的,发问话题的设定合理,不存在先入为主、先予定性、“二难推理”、隐含命题发问等逻辑陷阱,谈话过程不存在指供、诱供或暴力取证等可能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所谓“客观性”即是指被审查人交代的违纪问题,是被审查人亲自实施、本人经历、在场亲眼所见、在场亲耳所闻,系被审查人正常神志、心智学识下能够独立理解、判断的事实。所以在记录时,应做到实事求是,关键表述尽可能记录被审查人交代时的原话,原汁原味、准确地反映其所表达的本意。以利固定谈话成果,防止翻供,方便外调查证。所谓“关联性”即是指被审查人所交代的内容,是与纪律审查所调查了解的违纪问题是直接相关的。
一份合格笔录还应当反映“违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被审查人违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所谓“主体”即是被审查人实施违纪行为时的主体身份情况,这是衡量纪律适用和定性量纪的重要根据。所谓“客体”即是违纪行为所损害的,纪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谓“主观方面”即是要清晰反映被审查人违纪时的过错心态、违纪动机和目的,违纪的主观恶意程度,是关乎量纪的重要情节。所谓“客观方面”即是指被审查人实施违纪行为的手段、途径和结果,违纪行为、实施的手段,以及所产生的结果,都是纪律、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
4、审查判断被审查人交代的真伪。在谈话过程中,须时时注意审查判断被审查人交代的真伪,以利于突破其心理防线、便于巩固谈话成果。要善于结合被审查人的行为轨迹、时间节点、权力职责、交际圈、前后交待对比,有无其他证据印证或支撑等因素,反复地研判、探析被审查人心态的变化、交代动机的合理性。注意排除其他无关证据的干扰,再结合相关已查证确凿的信息对交待的“事实”予以综合评判,不急于、不盲目肯定或否定。记录内容能够清晰反映被审查人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物交集、行为轨迹、资金轨迹、车辆轨迹等痕迹要素,笔录中应当反映的关键环节不含糊其词、方便外调查证,防止被审查人翻供。为避免被审查人投机甚至迎合的心理所误导,还应针对违纪问题各要素反复地、多角度询问,以确定被审查人陈述的稳定性、一致性。
5、尊重被审查人人格,保障被审查人交代问题时的辩解权和对笔录的阅看权、修改权。在纪律审查未形成最终结论前,对待被审查人绝不能将其视为“违纪分子”、“阶下囚”,而应是一名正被组织调查的同志。这既是被审查人的基本权利,也是纪律审查机关应履行的义务。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被审查人的心态往往是敏感而情绪化的,在谈话时允许并注意听取被审查人的辩解,在笔录形成后交被审查人阅看、修改,一方面既是准确表达被审查人本意,避免产生理解歧义的调查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客观反映违纪问题全貌的笔录本质要求。审查人员如能从细节做起,让被审查人感受到组织对其的人格尊重,往往会让被审查人倍加珍惜组织的尊重和信任,增强其后续谈话的配合度,推动被审查人进一步交代违纪问题。切忌因被审查人对谈话人员的“信任”主动提出不用阅看笔录,或认为没记错就行,而马虎让被审查人签字捺印了事,埋下日后翻供的隐患。
三、从证据形成的角度防止被审查人翻供
1、同一违纪行为形成多次笔录,并能与被审查人自书交代相互印证。即针对同一违纪违法事实,反复地、多角度地询问,形成多次笔录,并要求被审查人形成单独的自书交代材料,审查笔录交代与自书交代之间的吻合度,以确定被审查人交代问题的稳定性,起到加强调查人自己印证其所犯错误的作用,避免出现重大违纪问题仅有一份笔录的情况,形成被审查人对同一违纪事实存在着多次笔录交代、多次自书交代且能相互印证,防止其翻供。
2、“因果”式记录反映被审查人的交代轨迹与逻辑合理性,映射笔录的客观真实性。通过科学设问、逻辑严密地发问,断掉被审查人就所交代的违纪问题说谎或作其他解释的后路,反映出被审查人交代该违纪问题的交代轨迹和逻辑合理性。违纪行为关键环节的表述,尽可能地用被审查人的原话予以记录,可引导被审查人回忆当初违纪时的内心状态,采取“因果式”的方法记录,即反映被审查人当初为什么为这么考虑、这么做的原因,剖视被审查人当初违纪、如今向组织交代问题的的逻辑动机,反映出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必要时还可在在笔录中体现谈话人员宣传政策、法纪教育,和调查人沉思犹豫、内心斗争等心态变化的过程,从笔录技巧层面阻却被审查人翻供的可能。
3、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客观反映违纪问题全貌。即在谈话过程中,以及形成笔录时,即要体现能够证明被审查人构成违纪甚至违法问题方面的,对被审查人不利的陈述,也要体现听取了和记录对被审查人可能有利的有关辩解。做到纪律审查未有最终结论前,不先入为主、不戴有色眼镜对待被审查人,保持客观反映被审查人违纪问题的全貌,尊重被审查人的人格尊严并保障其应有权利。预防被审查人事后以记录不全面,不听其辩解,没有记录对其有利的内容为由翻供,造成纪律审查机关在证据认定上无端争议和审查资源的浪费。
4、笔录内容有粗有细,方便印证。即涉及违纪事实的关键环节记录宜细,便于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巩固谈话成果,固定被审查人的违纪证据。而涉及到违纪事实的非关键环节则记录宜粗,防止因为这一不影响违纪事实认定的无关细节,因与他证无法印证而导致笔录存在证据瑕疵,甚至是无效证据或成为反驳证据。
5、合理规制让被审查人自证笔录交代的证据效力。在笔录制作的过程中,可以有意识的错记若干处无关紧要的被审查人的表述,当其在阅看时主动提醒或引导被审查人“发现”该记录错误,并予以修正捺手印,一方面证明被审查人行使了笔录阅看和修改权,另一方面避免被审查人谎称谈话人员未让其阅看过笔录就签字而翻供。
6、注意收集固定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笔录交代的证据效力。实施文明、安全纪律审查要求我们谈话全程须有监控录音录像,将谈话时形成的监控音像即视听证据予以固定,再现被审查人交代问题的情景、审查谈话的合规性,印证笔录证据的有效性。另外,还可以结合同案人供述、利害关系人证言、案件所涉的物证(包括追回的赃物)、书证、电子证据、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佐证笔录证据的有效性。(章贡区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黄家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