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之职古而有之。据史料记载,从春秋战国开始,中国古代的执政者就已经关注吏治腐败的察举工作,从最初的“御史”“御史大夫”到“御史府”“御史台”,再到明清时期的“都察院”,有过“言事变”“闻风弹事”“奏事‘月课’”“百日弹人”等具有典型封建专治的特色规定。纵观两千多年来的历史,中国古代监察体制从散到专,从弱到强,从专注个人意志到制度化日趋完善,有其可取性,也有其局限性。
当前,我们党领导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系列举措,都是借鉴历史经验,立足新时代国情,进一步加强对公权力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的伟大改革,监察重点由历史上的“追惩”性监督转变为“提前”监督,监督手段也由以往单一化的“以官监官”扩大到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社会监督”和“民主监督”上来。
我们党的历史波澜壮阔,我们党领导下的行政监察体制变革也同样气势恢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人民性是我们党与世界其它政党区别的显著特征。党历来重视预防和惩治腐败,早在成立之初就认识到腐败将严重玷污党的性质,严重危害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1926年8月,中共中央专门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份反腐文件。文件中明确指出,“一个革命的党若是容留这些分子在内,必定会使他的党陷于腐化,不仅不能执行革命的工作,且将为群众所厌弃”。随后,1927年4月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1928年6月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央审查委员会。此后,党从中央苏区开始,尝试执政考验和建立人民政权,开始探索党领导下的行政监察工作实践。
土地革命时期,对行政人员的监察制度初步形成,监察的种类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察、行政监察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等。1931年11月召开的“一苏大会”讨论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法律法令,还通过了《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苏区政府开始设立各级工农检察组织。苏区各级工农检察组织不仅担负着反贪污贿赂之责,还承担行政监察之责,通过设立控告局接受群众的检举揭发和控告,组织突击队、轻骑队和工农通信网开展监督,开展集中检查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风,严厉查处贪污腐败案件,公布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等等。有效开展监督、检察、惩治腐败,领导人民同苏维埃机关中的官僚主义、腐败行为作斗争。
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对行政监察有了新的尝试和探索。晋察冀边区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规定监察委员会有权调查各级行政机关财政收支情况,发现问题得随时督促纠正整改;监察委员会还可以自行召集群众大会,纠举行政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各根据地还结合各自的实际,建立了会计制度、金库制度、审计制度、预决算制度、税收制度、统收支制度等系列制度,规范了行政行为。其中,陕甘宁边区在边区政府内部设立审计处,制定《边区审计暂行规程(草案)》等法规,为边区政府反贪反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人民政府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建立了适合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人民监察制度。1948年8月,华北人民监察院成立,揭开了解放区人民监察制度建设的新篇章。1949年4月,陕甘宁边区也设置了人民监察委员会。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解放区人民监察机关主要工作任务是检查、检举并拟议处分,接受控诉与举发,整饬政风等职责。在执行监察职务中,人民监察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各有关机关必须接受并配合检查。但人民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议,其本身并不能直接执行,须交法院审理,呈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再交各行政机关执行。解放区的人民监察机关虽然建立存在时间较短,不能确立一套完整的制度,但为建国后行政监察体制的建设打下了基础,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行政监察体制主要经历了四次变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政务院内部设立了最高行政监察机构——人民监察委员会。第二次是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后,政务院改组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行政监察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法律化的道路,直到1959年4月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撤销。第三次是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设立中华人条部的民共和国察部的决定》,恢复了国家监察机构的建制,行政监察工作得以恢复和发展。第四次1993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的,并于1993年5月18日出台意见,就合暑办公后的机构设置、领导体制、职务设置和人员编制等作了详细规定。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重大决策,着手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的改革思路。2017年10月18日,党十九大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作出再动员再部署,明确要求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2017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目前,全国各地正在紧张有序、有条不紊地推开全面试点工作,各省、市、县将于今年底明年初完成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和选举任命工作。
建立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它有利于扩大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聚集各方面反腐败力量和资源、解决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法规衔接不畅等问题,弥补以往监察体制上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完整严密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陈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