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县巡察是中央、省委巡视工作的延伸和拓展,根本目的在于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巡视巡察一体化、一盘棋战略部署,力促巡察监督向农村基层党组织延伸,打通基层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2016以来,赣县区在系统总结巡察工作经验做法基础上,着眼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整治“微腐败”,增强群众获得感,积极探索实践,先行先试,在全市率先开展村(居)巡察,取得一定成效。本文结合我区实际,对照上级要求,深入分析开展村(居)巡察的必要性,总结经验做法,并就如何开展好村(居)巡察提出启示。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 村(居)巡察 实践探索 启示
2016年以来,赣县区积极探索实践,在换届前实现对各乡镇、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属国有企业巡察“三个全覆盖”基础上,紧扣村(居)工作特点,创新方式方法,把巡察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村(居)一级,与2017年7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高度契合,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了基层党组织的神经末梢,逐步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巡察工作格局。
一、开展村(居)巡察的必要性
(一)开展村(居)巡察是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从我区近三年受理的信访举报、查办案件等情况来看,全区受理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751件,其中涉及村(居)党员干部274件,占比36.48%,立案270件,其中涉及村(居)干部178件,占比65.93%。这些数据说明村(居)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仍然呈现频发多发态势,反映出当前乡镇党委对村(居)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仍然失之以软、失之以宽,村(居)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然比较薄弱。对村(居)一级开展巡察监督,通过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整改,将有利于全面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开展村(居)巡察是整治“微腐败”增强群众获得感的有效路径。对于查处的一些“老虎”,群众缺乏真切感受,但身边的“蝇贪”往往直接侵害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让他们更加深恶痛绝。2016年以来,我区对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开展了集中整治,共立案查处基层“微腐败”问题58件,移送司法机关5人。“微腐败”问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群众获得感得到提升,但“微腐败”问题仍有反弹风险,集中整治成果仍需进一步巩固。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村(居)一级开展巡察能有效完善补充基层监督方式,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从而进一步增强群众获得感。
(三)开展村(居)巡察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战斗堡垒作用的有力举措。“乡村治、百姓安”。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基础在基层,村(居)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得怎么样、党组织建设如何,直接影响到村(居)民自治、维护基层稳定等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2016年,全区倒排出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40个,其中村(居)党组织27个,占比67.5%。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仍有部分村(居)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流于形式,党员意识薄弱,发展党员工作滞后,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强,有的甚至把“村民自治”沦为“书记自治”、“主任自治”。开展村(居)巡察能有效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让村(居)党组织强起来,在落实村(居)民自治政策中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我区开展村(居)巡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2016年以来,我区先后采取区委延伸巡察,区委和乡镇党委选择重点村协同试点和乡镇党委全面推开等方式,开展村(居)巡察实践,受理来信来电102件(个),接待群众来访142人(次),发现各类问题线索113个,其中党的领导方面问题6个,党的建设方面问题28个,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问题79个;违反政治纪律6个,违反组织纪律19个,违反廉洁纪律28个,违反群众纪律13个,违反工作纪律42个,违反生活纪律5个;涉及村干部77人。
(一)对标任务,精心筹备巡察
1.重点规划到位。围绕上级要求,紧扣重点工作,对全区信访举报和区委巡察发现问题线索、案件查办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找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村、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结合被巡察村的实际情况,着重收集被巡察村的党建工作情况,党员花名册及近两届村组干部名单,近三年的《会议记录本》和财务运行资料,低保户、五保户、救济对象的清单,项目实施清单,土坯房改造户清单等。通过数据比对和分析研判着力发现部分风险点和初步问题线索,为巡察工作找准方向。
2.氛围营造到位。要求被巡察村所在乡镇党委召开乡镇党政班子联席会和镇村两级干部会,将巡察工作的背景、意义、内容以及注意事项进行全面讲解,向全镇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传导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同时,在村委会和村组显要位置张贴巡察公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报、党务政务网站和微信群等传播媒介公开或发布巡察内容、对象、联系监督电话,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为巡察顺利开展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3.队伍组建到位。根据村(居)巡察实施主体分别采取区委直接组建、协同组建和授权组建方式组建巡察组。直接组建由区委根据工作需要直拉选定巡察队伍;协同组建由区委从巡察人才库抽取组长和部分组员,被巡察村所在乡镇党委推荐副组长和部分组员人选;授权组建则由被巡察村所在乡镇党委依照区委授权从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镇纪委、党建办、财政所、扶贫办、民政所等部门中抽调人员组建巡察队伍。
(二)提升站位,科学实施巡察
1.突出政治巡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政治高度上,更加突出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在政治要求上,更加抓住基层党组织建设;在政治定位上,更加聚焦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突出政治巡察重点,紧扣“六项纪律”,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村(居)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弱化、组织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提出推动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并作为重点体现在巡察报告中。
2.紧盯重点问题。把重点关注对象聚焦乡镇挂片领导干部、驻村(包村)干部,村(居)“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精准扶贫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聚焦涉农补助、救灾救济、“三资管理”;聚焦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和零星工程项目。着力发现基层党员干部在为民服务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收费、吃拿卡要、雁过拔毛问题;是否存在优亲厚友、与民争利、暗箱操作问题;是否存在管理不规范、营私舞弊、获取私利等问题;是否存在违规插手、重复申报、套取资金等问题。
3. 高效推进实施。突出“短平快”、“灵活机动”特点,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实施,一是区委巡察组巡察乡镇时选择部分重点村(居)开展延伸巡察,二是由区委巡察办统一步骤指导部分乡镇党委实施对村(居)的巡察。进驻前,召集巡察人员进行工作动员和业务培训,巡察期间,区委巡察办派出人员驻点指导,坚持推行每周一例会、每半月一调度、问题线索不定期呈报和疑难问题会商等工作机制。
(三)扎实整改,彰显利剑作用
1.压实整改责任。巡察结束后,巡察组立即对巡察情况进行分类和汇总,将巡察报告和发现的问题线索提交区委巡察领导小组、区委“五人小组”或被巡察村所在乡镇党委研究审定。并就审定后反馈意见及时向被巡察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一把手”反馈,要求其对反馈意见签字背书,明确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
2.全程跟踪督办。推动边巡、边查、边改,对巡察发现的各类问题线索按轻、重、缓、急分别进行移交、转办、督办,责成被巡察村党组织和个人认真对照检查、自查自纠、限期整改落实。对巡察发现的事实清楚、印证到位和违纪情节明显,群众反映突出的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第一时间移交区纪委或所在乡镇纪委速查速办;对巡察发现的村级党组织建设方面的问题移交组织部门处理。建立移交问题线索台账,实行全程跟踪督办,销号管理。
3.全面整改落实。把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列入“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被巡察村逐条对照反馈意见落实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限定整改时限。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责成所在乡镇党委约谈村(居)党组织负责人限期整改;对巡察发现的共性、倾向性问题,从政治高度提炼总结、归类梳理,向全区作出公开通报,敲响警钟,“以点带面”督促各乡镇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三、做好村(居)巡察工作的几点启示
虽然我区(村)居巡察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一些乡镇党委把对村(居)党组织的巡察监督当成一般性工作检查、工作督导,对运用巡察监督开展政治体检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够;二是方式方法综合运用不够。主要由区委巡察办指导,授权乡镇党委选取部分重点村(居)开展驻点式巡察,方式方法上比较单一。巡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发现问题的能力还有待提高;三是成果运用最大化仍需加强。一些乡镇党委对村(居)巡察“后半篇文章”抓得不够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有的还停留在就事论事,针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没有很好地举一反三,从制度上、根子上查找原因、推动整改。通过总结经验、分析不足,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村(居)巡察必须接通地气,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村(居)巡察有自身的鲜明特色,内容上要有所区分,要更加接地气,找准基层群众关注的热点,不能大而化之、浮在面上。要紧扣当前农村精准扶贫、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集体“三资”管理、农业产业发展、救灾救济、计划生育、土坯房改造等方面工作,着力发现被巡察村(居)党员干部是否存在违规发包、流转集体山林地、水塘等问题;是否存在违规挪用、侵占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惠农资金问题;是否存在不担当不作为,在服务群众工作中弄虚作假、优厚亲友、吃拿卡要、刁难群众问题;是否存在假借宅基地报批、土坯房改造、村组道路建设等名义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等问题;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等问题;是否存在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二)村(居)巡察必须找准定位,强化战斗堡垒作用。巡察是政治巡察,不是业务巡察。《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开展村(居)巡察要坚持政治巡察理念,提高政治站位,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紧盯村(居)党组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把焦点对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责任,检查村(居)一级党组织是否存在软弱涣散、领导核心地位缺失,“三会一课”、“两学一做”等党内政治生活流于形式,党支部政治引领作用弱化、发展农村党员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对具体问题线索要提高到政治层面检视,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廉洁用权的自觉性,提升村(居)党组织建设水平,有效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基层落地生根。
(三)村(居)巡察必须紧扣实际,灵活运用方式方法。农村情况复杂,村(居)党组织体量较大、涉及面广。村(居)巡察要避免“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应当选择问题突出的村(居),综合采取“点穴式”、“布点式”和“游击式”等多种形式灵活实施。“点穴式”即事先对被巡察村情况进行深入摸排,分析研判,初步掌握被巡察对象可能存在问题的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方面集中优势兵力快速突破;“布点式”即将巡察组人员进行合理分组,在被巡察村设置若干巡察小组,提高效率;“游击式”即巡察组不驻村,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定路线进村暗访察看,深入项目一线、田间地头和农户家中,走访了解和核实情况。巡察中要拉长耳朵,瞪大眼睛,对座谈汇报、走访调查的正面反映中听出“弦外之音”,从看似普通、细微的反映中发现隐藏在背后的问题。同时,也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机动调整部署,通过临时变更附加谈话内容、调阅资料、了解事项范围等,一举打破可能存在的 “联盟”、“约定”,让其失守防线。
(四)村(居)巡察必须以点带面,着力强化成果运用。成果运用事关巡察工作的权威性和生命力。要建立问题线索优先办理机制,把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分为重点关注类、了解关注类和参考类,按照问题线索分类处置管理办法要求,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实行分类移交、交叉办理、限期办结、跟踪督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不能就事论事,要从政治高度对发现的具体问题线索进行总结提炼,梳理出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源头上、制度上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同时,要强化乡镇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对村(居)党组织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问题比较突出的,通过县乡村逐级约谈,推动整改落实,建立健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还要建立整改情况跟踪回访机制,对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满意度回访,对未整改到位的及时上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责令限期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