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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监察体制改革之管见

来源:信丰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11/07  浏览数:

内容摘要:监察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是国家重大的政治改革,是服务于反腐倡廉,加强党风政风监督的改革,基层改革一定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必须严格按照顶层设计开展好各项工作。

关键词:监察体制 改革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提到,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这意味着经过一年试点工作后,国家层面的监察委员会将在2018年产生。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干部,根据《信丰县纪委监察局执纪执法业务提高培训班》成果及组织外出学习情况,就如何做好县级监察体改革的衔接、策应工作,提出几点拙见。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刮骨疗伤、壮士断腕”的决心,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坚持铁腕反腐、高压反腐,从党内作风建设开始抓起,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上率下、标本兼治、“打虎拍蝇猎狐”。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我们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如何惩治腐败,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成立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20161027,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等并列提出。117晚,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某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20161225,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自1226起,在北京市、山西省、某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由此拉开了监察体制改革的帷幕。

二、试点概况

撰写本文前,笔者组织干部到某省某市A区、B市进行了调研,这里简要介绍下两地改革概况。

(一)改革实施前准备工作

在正式改革前夕,某省出台了文件,要求从201610月底起,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人事进行冻结,同时明确转隶人员的“三个不变 ”,即:工资待遇不变,职级不变,身份不变。县(市、区)级根据省级文件精神,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县(市、区)委书记任组长,组建了班子,制定具体方案。目前,已经完成转隶的人员仍然按照“三个不变 ”开展工作。

(二)县级到位情况

由于监察委员会要通过人代会任命,该省级监察体制改革列出了这样的时间表:“20171月底前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月底前完成县级组建工作,4月底前完成市级组建工作。”下面以A区、B市为例。

A区:2017226成立监察委员会,将检察院的编制、人员进行了转隶,实际全部人员整合到位时间为5月初。(检察院反贪反渎职侵权局人员17人全部转隶)

B市:2017224成立监察委员会,将检察院的编制、人员进行了转隶,实际全部人员整合到位时间为3月初。(检察院反贪反渎职侵权局人20人,除120173月份退休外,其他19人全部转隶)。

监察委主任经市委、市纪委及县委提名,按法律规定程序,在人代会会议上选举产生,副主任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委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

人员到位后,原先进检察院班子的同志,安排为监委委员,副科级实职的干部安排为室主任,其他人员安排为一般干部,原则上分配到办案科室。

(三)纪委监委班子情况

A区:纪委有常委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2人,常委4人。监委成立后设主任1人,由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2人,由纪委副书记兼任,委员4人(目前有3名委员,其中2名为纪委常委兼任)。

B市:班子配备情况和A区一致。

(四)转隶人员安排情况

在纪委原有内设机构不变的基础上,新增加若干办案科室,A区由之前的2个纪检监察室增加到4个,每室人员5名。B市由之前的3个纪检监察室增加到6个,每室人员5名。检察院转隶的人员原则上是和原纪检干部打乱从新安排到纪检监察室。

(五)凸显的成效

一是监督面扩大,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监督范围;二是纪委和检察院转过来的同志互相取长补短,促进业务水平提高。

三、试点地区监察体制改革中发现的弊端

(一)法治不够健全

由于是试点,很多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立法,而且相应的具体法律文书也没有统一规定样式。对十二种调查措施的使用依据不明确。

(二)技术侦查资源丢失

检察院人员转隶后,一些硬件如技术侦查大楼以及里面的设备关闭闲置,一些软件、规则、方法、经验也没能带过监委,信息化技术侦查手段有所退化。

(三)法警没有转隶

法警大队作为服务于反贪污、反渎职的部门,主要承担上述部门在办案中看守、押解任务,法律赋予了强制权。法警没有转隶,导致监察委办案过程中缺乏强制力,没有威慑,存在安全隐患,同时还影响了时效,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四)对监委定位认识不清晰

上级尽管明确过,监委属于国家监督机构。但实践中,经常出现监委的工作人员对监委定位不清晰的问题,不明白自己属于何种身份,是司法人员还是执纪人员。

(五)留置措施使用不明确

目前,没有明确留置的场所,有的地方在看守所留置,有的地方在“双规”场所留置。对留置的性质不明确,留置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没有明确。留置后,应该如何进行监管,是单独留置还是混合留置等等问题都缺乏系统的规定。

(六)留置审批不科学

从某省的试点情况而言,对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省级监委进行审批。从审批的空间、时间而言,不利于工作开展,而且对省级监委的压力也很大,疲于工作。同时,有的地方出现对一般干部采取留置措施需要县(市、区)委书记审批,此举不妥。

(七)转隶后双方融入不迅速

转隶后,检察院转隶来的同志和之前在纪委监察局工作的同志双方融入需要一段时间磨合,彼此对对方的工作都不太清楚。当前而言,转隶过来的人员认为纪检工作太多,纪检的同志认为改革后涉及法律知识太多。

(八)同工不同酬

改革前明确检察院人员在转隶时保留原职级待遇,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此便形成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检察院执行司法机关工资,纪委执行党群部门的工资,两者区别较大,检察院的工资远高于纪委的工作。一定程度上挫伤干部的积极性。

四、监察体制改革建议

如何做好县级监察体制改革,本人结合某省B市、A区两地经验及试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几条建议。

(一)完善顶层设计

1、国家层面给监察委员会定位

这点至关重要,之前一些报道中有所体现,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督部门。在全部推行前,应该进一步明确监察委员会的职能、义务、组织管理、监督、保障、纪律等等。

2、明确职能、监督范围

国家层面必须要进一步明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能,特别是要明确监督管理对象范围(县级在开展监督时,是依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还是依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的原则?),要定位准确,具体明确监督的程序、措施,相关审批的手续。

3、明确人员组成、转隶时间

要将检察院的反贪污、反渎职的职能和人员转隶到监察委员会,顶层设计的时候必须要进行明确。在明确中,建议将检察院法警的职能和人员一并进行转隶,利于监察委办案。只有顶层设计好,基层才便于操作,才能更好地执行到位。

4、强化宣传

进一步加大宣传的力度,增强社会的知晓度,有利于做好违纪违法的预防。

(二)强化监督指导

1、业务指导

上级纪委必须要加强对基层改革的指导,探索建立“巡回”指导机制。如省级成立若干指导组,以“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形式进行采取责任包干制对市级进行指导,适当时可以对县级进行业务指导,确保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同样,市级也建立“巡回”指导组,自上而下做到统一有序,防止出现执行偏差的问题。

2、办公场所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监察委员会改革后,纪委监委的人员增加,必须先行考虑办公场所的问题。县级纪委要有前瞻性,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汇报沟通,拿出合理计划和可行性的方案供党委决策。县级党委、政府也应大力支持纪委监委的工作,切实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3、支持改革

纪委应及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进行汇报沟通,要讲清楚上级的要求,说明白改革的需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等部门的支持。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有政治敏感性,积极支持本次改革。

4、经费保障

要和政府汇报对接好,争取政府在经费上的保障,切实为本次改革打好根基。

(三)加强纪委和检察院之间的协调

1、达成共识

本次改革是一次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要着力解决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县级纪委和检察院必须要清醒认识到这一点,要在改革上达成共识,从有利于工作出发,不能有小团体思想,更不能做有损改革工作的事情,共同完成好监察体制改革的衔接工作。

2、探索 “双向”选择机制

从某省试点情况来看,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将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职务侵权局所有干部一律转隶。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在检察院工作年纪较大的同志不愿接受新事物,不愿意到新的工作岗位,反之一些年纪较轻的干部则愿意进行探索。

在改革中,建议建立“双向选择”机制。原则上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职务侵权局的人员进行转隶,同时是否可以结合个人意愿,在不超编情况下,反贪污贿赂局、反职务侵权局工作人员不愿意去的、空出来的名额再到检察院其他科室进行选择,通过单位推荐、组织考察、民主测评等方式。此举有利于调动干部内在能动性,能够促进工作。

3、有效衔接

这里指两层意思,一是转隶人员的有效衔接,转隶前后的交接、对接;二是工作的衔接,对档案、案件、没有完成的任务等做好对接工作,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完整性。

4、技术支持

从浙江试点情况看,原检察院在案件侦办中的技术措施没有进行移交、转隶,这对工作开展有很大的限制。县级监察体制改革,必须要将技术配套进行转隶,特别是侦查需要的手段、工具。

(四)规范12项调查措施程序

1、监察程序法立法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水平越来越高,法治进程越来越快。监察体制改革必须要在法治建设的框架下进行。监察委员会行使人大授权的12项调查措施,必要完善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只有制度健全才能倒逼监察机关把基础工作做扎实。如《国家监察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的,只要完善《国家监察法》即可,否则要建立完完善好程序法,明确好规定好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通过程序法的立法,规范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的权力行驶。

2、留置场所的明确

查阅相关文件,当前监察留置措施尚未定性,留置期间仍然是监察调查期间,是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措施。如何留置,留置在哪里这需要明确。不少学术界探讨认为留置在看守所合理,只是区别与一般行政拘留和刑事羁押,由监察委员会利用目前看守所比较完善、规范的条件,建立自己监管、自己看护为体系的留置,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得过问。

笔者认为留置应是一种带有强制措施的调查手段,同意在看守所留置的观点。应该在看守所单独设立专门的留置场所,如此可以节约大量的人、财、物资源,更有安全保证,但该场所应由监察委员会独立管理,成立留置场所管理部门,实行调查组和留置场所管理部门区别开,留置场所健全监控,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留置场所要和外界完全隔离,完善留置期间的安全制度、谈话制度,进出留置场所要进行健康体检,被留置人员物品应由留置场所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每天要对被留置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检查。

(五)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1、思想宗旨教育

转隶后,必须加强对干部的思想宗旨教育,所有干部必须保持对党绝对忠诚,必须保持对人民绝对忠诚,这是纪检监察干部的底线。只有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更好的践行承诺,更好的开展工作。

2、法纪衔接教育

面对新环境,面对新任务,面对新挑战。必须要加强学习和培训,之前纪检工作人员要加强法理知识学习,要加强法制思维培养,要做到懂法、用法;转隶来的人员要进一步明确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并熟悉党纪党规,做到执纪明纪。最终将两者有机结合,实现纪法分开和纪法衔接。

3、廉洁培训

“打铁还需自身硬”,这是中纪委对全国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要求,“严防灯下黑”是当前纪检系统“打虎拍蝇”中又一力作。转隶后,必须加强廉洁培训工作,要打造一直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六)建立新的工资福利制度

1、探索新的工资体制

探索建立监察官职业化体制,建立一套符合监察体制的工资体系,既要区别于行政事业单位也要区别于司法机关,要有监察特殊的工资制度。

2、同工同酬

要将纪委和监委的工资纳入一体化,不能出现两张皮的问题,要做到同工同酬。

监察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是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的善举,是我国反腐倡廉史上的里程碑,其根本目的在加强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基层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必须要坚决执行好党中央的决定,要结合好本地实际情况,同时要不断进行探索、创新,要对试点地区工作取长补短,走出一条符合当前中国国情、县情的改革道路。(孙晖   中共信丰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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